113年度司促字第159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柯裕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裕斌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柯裕斌戶籍係設於路竹戶政事務所,此有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𢲕諸
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