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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李文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李文珊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悉債務人李文珊戶籍地址為臺中市,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