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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4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沈惠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沈惠卿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3 年1月1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