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340號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沈惠卿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件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
經查,本件債務人沈惠卿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3 年1月1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