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4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建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計收延滯
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曾建燁於民國112年9月20 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9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年利率1.08%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若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
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
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月為一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為證。查相對人自請領
上開借款,現尚欠
聲請人新臺幣817,20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