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63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詠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一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⑵新臺幣參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