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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9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林義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期間(民國)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1
279,677元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113年10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
以本金2,272元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
113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12月26日止
以本金4,572元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
113年12月27日起至114年1月26日止
以本金6,901元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
114年1月27日起至114年4月26日止
以本金279,677元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
114年4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6日止
以本金279,677元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