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88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趙茹娟(即趙淑梅)於民國090年03月13日向
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
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
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085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10年0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㈢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