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9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宗儒
債 務 人 洪碧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