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93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元馨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君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林君哲之【最新戶籍地址:高雄市○○區○○巷000號】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
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借款新臺幣8,000,000元、4,90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第十一條加速條款第二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林君哲之【最新戶籍地址:高雄市仁武區】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12月20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台端所提出對債務人加速條款催告函,所寄送之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非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址:高雄市○○區○○巷000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