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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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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1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凌國恩  
債  務  人  鍵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文瓊  



債  務  人  林世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柒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95,526元
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97%
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


2
1,582,161元
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97%
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958,254元
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4
3,833,032元
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5%
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