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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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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柯明昌兼柯淑芬之繼承


            曹梅花兼柯淑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淑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3,491元
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
0.1775%
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2月19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
0.2775%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