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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8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王苡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62,037元
自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8.16%
113年11月7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
以本金5,073元年利率0.816%
113年12月7日起至114年1月6日止
以本金10,181元按年利率0.816%
114年1月7日起至
114年2月6日止
以本金15,323元按年利率0.816%
114年2月7日起至
114年5月6日止
以本金162,037元按年利率0.816%
114年5月7日起至
114年8月6日止
以本金162,037元按年利率1.632%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