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債 權 人 黃秀汝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陳秋白「
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