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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卓啓豪 


            卓家榛(原名:卓初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卓啓豪邀同債務人卓初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6,69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卓啓豪未依約履行繳款,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卓初蓮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699元
卓初蓮、卓啓豪
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699元
卓初蓮、卓啓豪
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