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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李東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667,830元
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79%
112年12月20日起至113年1月19日止,以本金10,061元計算
0.479%
113年1月20日起至113年2月19日止,以本金20,162元計算
0.479%
113年2月20日起至113年3月19日止,以本金30,304元計算
0.479%
113年3月20日起至113年6月19日止,以本金667,830元計算
0.479%
113年6月20日起至113年9月19日止,以本金667,830元計算
0.958%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