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1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杏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張杏姿分別向債權人借款:⑴新臺幣113,19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1個月為一期,
按月攤還本金3,773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⑵新臺幣38,856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1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619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
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⑴新臺幣98,098元;⑵新臺幣33,999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
可證。
㈢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
| | | | |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