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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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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王順盈 


債  務  人  顏志融(原名:顏均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