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順盈
債 務 人 顏志融(原名:顏均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