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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友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肆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友南於民國112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31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237,780元正未給付,其中232,413元為本金;5,27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友南於民國111年1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280,623元正未給付,其中274,949元為本金;5,67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2413元
王友南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4949元
王友南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