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登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鄧忠亮、柯智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鄧忠亮、柯智元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若
本件丙債權柯智元未連帶保證,則本件聲明是否應由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鄧忠亮、柯智元
連帶給付甲乙丁債權,由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鄧忠亮連帶給付丙債權。請確認後陳報聲明及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