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
吳秀蘭
李永欽
李怡芳
李劉金玉
陳曉君
楊秀蘭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3,500元。(
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
雖本於同一事實或
法律上原因,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
定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
裁判費之
徵收,係
按聲請件數計算,
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
聲請人分
別主張債務人依約給付等語。各聲
請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須
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
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各聲請人請
求債務人分別給付,自應分別繳納
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聲請人共有七人,應徵聲請費共計3,500元)。
二、請具狀說明債權人陳曉君請求之金額為何?(
聲請狀漏未記載)
三、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陳秋白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