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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4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顏嘉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
二、債務人顏嘉慧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