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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上列
債權人
與
債務人
黃國彰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國彰最新之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