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峰賓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洪敬旻、洪金成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敬旻、洪金成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購屋貸款契約書第時三條第㈠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後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洪敬旻、洪金成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
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4月17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