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素娥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素娥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49,619元之計算明細及釋明文件。(台端於民國113年5月3日具狀更正
本件請求金額為49,619元,然未說明更正金額之原因及計算方式、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