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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0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鍾朝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中甫、林暐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違約金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部分,是否有誤(前一段違約金請求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8月20日止,下一段請求自112年8月21日起,是否有誤,請具狀說明,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具狀說明,違約金計算方式為年息「3.35%」計算是否有誤;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本件利息為按年息4.35%計算,而違約金為按年息3.35%之百分之十或二十計算,是否有誤?)
三、債務人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債務人王中甫、林暐弘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