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0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鍾朝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中甫、林暐弘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違約金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部分,是否有誤(前一段違約金請求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8月20日止,下一段請求自112年8月21日起,是否有誤,請具狀說明,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具狀說明,違約金計算方式為
按年息「3.35%」計算是否有誤;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本件利息為
按年息4.35%計算,而違約金為按年息3.35%之百分之十或二十計算,是否有誤?)
三、債務人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債務人王中甫、林暐弘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