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0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鍾朝偉
債 務 人 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中甫
債 務 人 林暐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