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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

債  權  人  儲誠信 
            儲采婕 
            儲誠堅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秋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一人?抑是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意旨不明)?若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人,則併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
三、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將來給付之請求,不得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件依提出之契約影本所示,部分契約期滿日為民國115年3月25日、113年6月25日、114年2月15日、116年6月30日、113年5月31日、115年1月1日,顯未到期,故僅能請求「已到期之金額」)。
四、就債權人儲采婕提出契約明細表所示編號ST00000000至ST00000000部分,記載繳款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合計600,000元,與所提出之契約基本資料影本所載年繳費150,000元,總繳費900,000元不一致,請陳明是否有誤載?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債權人儲誠信提出契約明細表所示編號SE00000000至SE00000000部分,記載繳款金額各為75,000元,與所提出之契約基本資料影本所載年繳費50,000元,總繳費300,000元不一致,請陳明是否有誤載?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