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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17號

債  權  人  李秀美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一人?抑是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意旨不明)?若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人,則併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倘為連帶給付,請提出法律依據或契約明示約定內容。
二、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將來給付之請求,不得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件依提出之契約影本所示,部分契約期滿日為民國113年10月15日、114年7月25日、116年12月29日,顯未到期,故僅能請求「已到期之金額」)。
三、向查明債務人有無向該管法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其如有呈報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其無呈報清算人,依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已選任清算人者,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如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