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450號
周佳音
周曾碧玲
薛天琦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陳秋白「
連帶給付」?
二、請具狀陳報依各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各債權人已繳納之金額共計為何,並提出相關已經繳款金額明細及相關釋明文件(據各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部分契約尚未期滿,請各債權人陳報至今已繳費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繳付明細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