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50號
債 權
人 周柏呈
周佳音
周曾碧玲
薛天琦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
連帶給付
如附表所示
債權人
及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
狀
所載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周柏呈
400,000元
自
本件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5﹪
2
周佳音
2,4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周曾碧玲
11,2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薛天琦
1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
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
嗣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