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一次請求整年度租金新臺幣11,34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房屋
租賃契約,租期為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每月租金為1,500元,年約租金優惠為11,340元,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尚有10個月租期尚未屆至,則台端一次請求一年度租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楊秀華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