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502號
代 理 人 黃靜茹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劉文隆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貸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第㈧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劉文隆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
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5月2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