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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同上址



債  務  人  陳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利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秀鳳於民國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98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3,281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140元自98年6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