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3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趙明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四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於108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5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7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5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3年02月17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58%,計息利率為3.12%)。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㈡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2月1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33,10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