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63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趙明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四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
相對人於108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5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7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5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3年02月17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58%,計息利率為3.12%)。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㈡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2月1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33,10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