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719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之現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債務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及股東沈宇助已死亡,請提出債務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之現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權人為債務人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清償新臺幣1,350,154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