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013號
林品堂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
連帶給付債權人黃碧珠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林品堂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