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0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15號
債  權  人  吳姿蓉 
            楊罔市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姿蓉連帶給付新臺幣8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罔市連帶給付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