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044號
代 理 人 王儷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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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4月21日止,以本金3,623元計算 | |
| | | | 113年4月22日起至113年5月21日止,以本金7,276元計算 | |
| | | | 113年5月22日起至113年6月21日止,以本金10,960元計算 | |
| | | | 113年6月22日起至113年9月21日止,以本金382,090元計算 | |
| | | | 113年9月22日起至113年12月21日止,以本金382,090元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