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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0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國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國輝前於民國112年02月06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76,34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1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