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邦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邦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貴公司提出民國112年5月8日存證信函
所載,「請貴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一週內將貨款結清」,則貴公司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未能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影本,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四、請求利息利率為何?(貴公司
聲請狀記載:「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武計算支利息」)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