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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24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49號
債 權 人 江詠晴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陳秋白「 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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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