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49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王郁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違約金(即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一一計算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八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