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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9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王郁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即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一一計算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八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