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519號
債 權 人 台灣毅明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鄭東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東元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廣鑫盈企業行於民國109年3月5日至111年8月3日止之
期間負責人或
法定代理人為鄭東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商業登記資料),或提出
本件貸款應由鄭東元支付之相關釋明資料。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