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
代 理 人 鄭舜鴻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信宏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信宏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
本件肇責比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初判表所示臺端有違規超車之責任,則台端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62,851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