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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鄭舜鴻
上列
債權人
與
債務人
陳信宏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負擔七成肇責比例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