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9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郭怡君、黎氏娥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怡君、黎氏娥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二人均設籍於高雄市茄萣戶事務所湖內辦公室,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證,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