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四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楊雅雯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28,47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