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960號
債 權 人 江阿媚
吳雯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附件繳費證明單所示,臺端僅繳費新台幣400,000元,請提出所有契約影本,並依附件表格所示,具體列表詳載各筆契約之契約編號、已繳金額、到
期日及得請求之金額,並
予以加總,如與請求金額不符,並請具狀更正。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
法律上原因,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
裁判費之徵收,係
按聲請件數計算,
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返還投資款,
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須
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各自請求債務人返還投資款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
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債權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