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6~11/18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許羽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信用卡申請書為債務人許羽恩之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本件債務人)
二、債務人許羽恩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