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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債權人
與
債務人
許羽恩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
信用卡申請書為債務人許羽恩之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
非
本件債務人)
二、債務人許羽恩之最新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