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高正翰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其中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購屋借款借據第十四條第二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高正翰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此筆借款至
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6月3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